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统筹分账和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分账.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单元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
f分户账统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分账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幢(单元设立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转入业主分户账。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申请维修资金转存时,应当提交维修资金存定申请表和交存清册确认单。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转存手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期限内业主委员会需要动用转存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由相关业主申请,经街道确认后,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
第十六条除销户退款和退回多交款项外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安全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必要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f第十九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分账户中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物业灭失后业主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剩余维修资金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2016年7月1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应当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动用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