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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八条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变更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应当交存的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
f二;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维修资金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交存标准分别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其中,应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第十条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管理规程,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交存。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各楼幢的建筑面积交存,多层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分别为我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一。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扣除支付业主房屋分户利息和管理费用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滚存剩余的资金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
f的残值(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收益提取的资金6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计入资金。
第十二条在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数额可以参照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确定,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继续代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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