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气瓶附件
第50条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
f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第51条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日期。第52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
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
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7.非重复充装瓶阀必须采用不可拆卸方式与非重复充装气瓶装配。8.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第53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54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55条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5%。
第七章充装
第56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站应具备的规模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确定。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