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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57条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第58条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时,应对充装站充装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审不合格的充装站应警告或暂停充装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充装。对整顿不合格的,报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取消充装资格。充装站换发注册登记以年审为依据,对每年年审均合格的充装站,可免予检查直接换证。
第59条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第60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6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超过检验期限的;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f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第62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63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宜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第64条液化气体的允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表4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表5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f续表
f未列入表4和表5的其他液化气体或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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