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形状。
第五章制造
第38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
第39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40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改变原设计;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3.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第41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纤维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的分批,与本条第1款相同;成品瓶按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连续生产为条件分批。4.低温绝热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5.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小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批量不得大于50只。特殊情况按产品标准的规定。第42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拔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艺验证、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43条焊接气瓶瓶体的纵、环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应尽量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44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焊接资格。第45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6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重新进行热处理。第47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进水量曲线。第48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9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