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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确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
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8条确定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
设计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
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一般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特殊情况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表3
┌─────┬────────────┬─────────┐
│结构型式│热处理方式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


│正火或正火回火│O.75


│钢质│




├────────┼─────────┤
│无缝结构│
│淬火回火│0.85


├───┼────────┼─────────┤

│铝合金│固溶处理│0.85

├─────┼───┴────────┼─────────┤
│焊接结构│正火或退火
│0.80

└─────┴────────────┴─────────┘
第29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30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31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第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34条焊接气瓶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
f第35条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质或铝合金。缠绕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
第36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
第37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改变原设计,应重新办理设计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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