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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行为人的事后表现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会立即逃匿并变更手机号码,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完全失控,据此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不可将此作为唯一评判标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占有财物后既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联系方式,只是极力编造理由,拖延搪塞,使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的,也要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会有按期归还财物或者积极采取行动尽力归还等;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就不会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并且会表现为隐瞒实际经济实力、隐瞒资金流向、否认应负法律责任等。应当注意的是,实务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要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会以各种借口进行搪塞,如完成其他交易后再还款、等待他人偿还债务、准备借钱偿还等,这并不会给受
f害人实际减少损失。侦查人员在这种情况出现时要进一步核实该“理由”的可靠性,如是否向其债务人讨要过欠款、是否真的有其他债权、是否有其他交易存在、是否真的借钱或寻求贷款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辩解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巧舌如簧、狡诈多端,到案后会使用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称经营亏损导致无法承兑约定,有的会辩称生病住院所以不能及时返还财物,有的则辩解无法返还财物是因为财物被他人骗走,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意图时,既要赋予其法定的辩护权又避免轻信口供,应当以客观事实证据为依据,综合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六、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案件中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履行行为、没有履行能力的原因非常多,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没有履行行为或者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便片面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在司法实务操作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仅仅凭借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单纯依据被告人供述主观臆断,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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