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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
作者:程国相谷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2期
摘要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向来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相较一些明显冒充身份,虚构履行能力,通过合同骗取钱款后,不履行合同,将钱款挥霍、逃匿的行为而言,在行为人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文认为需要深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之间的差异,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特征,仔细审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各项证据并进行综合分析与研判,以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处理。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
作者简介:程国相,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谷荣,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9502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左右,犯罪嫌疑人何某与被害人涂某签订总价300万元工程款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何某的设计有限公司为涂某的饭店装修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5个月,工程款共计300万元,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9时停止支付,1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期间,涂某给付何某工程款250万元,但双方因工程量、工程款增加而发生纠纷,合同约定工期届满未能完工,涂某同意何某延长工期。
2011年6月的一天,何某从施工工地离场,后变更手机联系方式,更换公司地点,不与涂某联系。当月涂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认定该工程在何某离场时,完成工程进度约为39。
后经查,何某在施工过程中收到涂某给予的装修工程款250万元中,有65万余元个人使用;169万余元现不能排除用于非工程用途。
二、主要问题
本案在审查的过程当中,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本案当中何某实际上对饭店确实进行了部分装修,在这种情况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本案处理结论,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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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以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与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然应当遵循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取得被害人财物之前这一要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何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获取被害人钱款之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时,又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何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主观上具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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