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工程不予r
验收。r
对旧有房屋,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完成分户供热改造。r
第九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有下列行为:r
(一)聘用无施工资格人员进行施工;r
(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r
(三)擅自收取费用及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r
(四)其它违规行为。r
第十条 因施工不当,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由供热企业承担责任。r
第三章 供热设施r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井、计量器具、散热器(片)以及其它有关设施。r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非居民热用户就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
应由供热企业维修及更新改造供热设施的,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它费用。r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允许热用户自行更换国家允许生产的其它类型的散热器(片)和对供热设施进行合理的移动,并不得收取费用。但热用户更换散热器(片)的数量或对供热设施移动位置,须经供热企业同意。发生争议的,热用户可向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组织鉴定,并做出裁决。r
热用户自行更换、维修供热设施及由此给供热企业和其它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自行负责。r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r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或进行其它有害作业;r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r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或进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r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r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或倾倒垃圾等;r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r
(七)其它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r
第十五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的,必须先征求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r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r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获得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r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的供热经营实行年度检查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