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房屋设施拆改行为,依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设施拆改分为非简易拆改和简易拆改。非简易拆改是指涉及房屋基础、内外承重墙、楼板等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设施拆改;除此之外的拆改称为简易拆改。
第三条城市房屋设施拆改应当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市容、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凡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管理单位,是指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直接从事房产管理的房管所、房产科(处)、物业管理企业等基层管理单位。
第五条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设施拆改工作的主管部门,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的具体管理工作。建设、建筑、城建、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设施拆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的拆改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上下水、煤气、供电线路和供暖管道等设施的拆改,按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下列拆改行为:
(一)对所有权尚未确定的房屋进行拆改;
(二)对整个建筑可能造成危险的房屋进行拆改;
(三)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拆改;
(四)影响市容、市貌的拆改;
(五)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申请拆改房屋设施,应先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拆改后的修缮和补偿等内容。
拆改房屋设施时,拆改申请人应向房产管理单位交纳补偿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拆改异产毗连房屋的设施时,须先征得毗连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毗连房屋所有人应本着方便、协同的原则予以配合。
f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拆改时,必须向房产管理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依附房屋主体搭建建筑物或附属物,必须经房产管理单位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到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简易拆改时,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及拟拆改方案,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勘察、审批及存档备案。
准。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房屋设施简易拆改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非简易拆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