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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r
20051102颁布时间r
20051102实施时间r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文号r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r
第三章 供热设施r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r
第五章 供热收费r
第六章 法律责任r
第七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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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10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r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供热水平,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r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r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提供的公共采暖热能的单位和个人。r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r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受市房产局委托,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r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r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供热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城市供热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供热质量。在供热企业中开展供热质量评比活动,对于为保证供热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r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r
第六条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对现有分散供热的锅炉房,由市城市供热、规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热改造。r
第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集中供热工程入网费。分散锅炉房取缔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入网费由原供热企业交纳。r
入网费的归集、存储、监督、使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
供热企业利用入网费进行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所形成的资产均为公共资产。r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室内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对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建筑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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