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3)继续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卫办发〔XX〕1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XX〕141号),加大对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宣传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宣传和“医托”、“号贩子”等行为予以通报、曝光等。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度。
1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护理服务”暨纪念国际护士节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XX〕66号)精神,积极探索适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的志愿者服务模式,逐步完善志愿者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志愿者医院服务和医务人员志愿服务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志愿者服务,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2继续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
f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XX〕1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XX〕52号)精神,医疗机构要继续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继续贯彻落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XX〕51号),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1各区市县卫生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XX市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考核标准的通知(广市卫办发〔XX〕21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组建本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控制小组,规范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质控网络,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2各医疗机构要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质控信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质控机构的质控检查,并根据反馈信息落实整改措施,
f改进医疗质量。3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临床路径、单
病种质控、常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