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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担任或聘任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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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担任或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第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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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由出现时;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
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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