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本公司以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由、共同出资设立。为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决策效率、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股东特共同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
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经编针织面料、产业用布、经编针织面料复合压延、
产业用布复合压延、缝纫线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
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
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序股东姓名(名称)持股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号
比例
1
70%人民币700万元
以货币出资,已于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
(依公司原承诺情况填写)
2
30%人民币300万元
以货币出资,已于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
(依公司原承诺情况填写)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
f(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经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可不受此规定限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