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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配置的低效。一方面,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力军的商业银行,出于自身机会成本、市场发展环境和经营安全等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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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缺乏足够的兴趣,经营情况堪忧,造成有限金融资源的低效配置;另一方面,作为最具消费金融热情且具有一定消费金融基础的民间借贷资本和地下钱庄等形式存在的灰色资本被规定排除在外,使得大量民间资本闲置,社会资本投资率偏低,大大降低了整体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
2业务范围受限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限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贷款,而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则将个人消费贷款的最大两个业务,即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排除在外。这种规定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其一,消费信贷业务的目标客户选择上严重供求不匹配。一方面,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定在城市试点,客户群选择集中在那些城市里比较优质的客户身上,而对于该群体而言,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并非一笔很大的消费支出,根本无须“消费金融”,造成供给过剩;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区对家电、农机具等耐用消费品的需求较旺,消费金融的市场空间很大,现实情况是短期内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很难覆盖到农村地区,导致在农村地区消费金融的“供给不足”。其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定位与商业银行的某些消费信贷业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存在重叠,且不具有竞争性。目前,信用卡业务已经覆盖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品消费上,而诸如旅游、婚庆等消费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已推出相应的信贷产品。因而市场留给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空间非常有限。
三、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
国内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各方面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要想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更好更快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依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可以在公安、税务、社保等政府部门的允许范围内,加强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电信等机构的合作,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确保个人信用档案的真实、完整。其次,我国急需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制定专门针对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个人征信纳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搜集的仅仅是征信对象贷款的相关信息,覆盖范围还很有限,随着央行全国统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将会大大地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拓展成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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