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有效的,债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境内同业拆借市场期限又较短,金融债券发行审批较难,而金融衍生产品则尚未建立。这些因素的存在势必会限制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规模,间接增加其经营风险。
3信用环境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特别是缺乏一个完善的、全面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息分散,信用资料存有一定程度的失真。与此同时,相关立法工作进程也很缓慢,至今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法规用以约束个人的信用违约行为,使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很大的系统经营风险。
基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上,消费金融公司因其本身业务的特殊性(小额、无抵押、无担保),其面临的巨大风险主要来源三方面:第一,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定价面临两难的尴尬。一方面,用高利率补偿高风险会吓走一大批客户,抑制消费贷款需求,且容易造成“逆向选择”,使得借款人基本都是有信用瑕疵的群体,增加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过低的利率由弥补不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埋下风险隐患。第二,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针对这种情况,消费金融公司在客户选择和审批流程上要重新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客户信用评分系统,且相关信息搜集颇为不易,这无形中会增加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成本,带来一定的信用风险。第三,缺乏有效、合理的贷款催收体系。《办法》规定,催收贷款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基于上述规定,当客户违约时,消费金融公司常常会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要么作为坏账处理,要么上门讨要,但无论何种代价都很昂贵,风险也很大。
(二)相关制度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可能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出于控制信用风险考虑的原因,《办法》中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有些制度设计存有不足。
1准入门槛过高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非金融机构的市净率不得低于30等。如此严格的准入门槛规定本意是降低风险,结果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且牺牲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首先,按照上述规定,国内符合上述要求的只有商业银行和极少数的龙头企业,这势必会造成出资人结构趋于单一,进而使得客户分布过于集中,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借贷者结构布局来分散风险。其次,生硬的门槛规定必然扭曲市场配置,使消费金融供求矛盾更趋明显,造成金融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