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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民生微实事项目,流程可作简化,具体由各镇(区)自行规定。
第三章责任主体第一节社区第十三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是民生微实事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自觉增强组织策划能力,广泛发动社区党员、居民群众、“两代表一委员”、驻社区单位、辖区企业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持续征集民生微实事项目建议。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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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居民议事会机制,充分保障居民群众的提议权、评议权和监督权。社区党组织负责统筹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和保证项目的落实,并对所征集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进,形成电子或文书档案;对未获选的项目,社区党组织应向提议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应掌握项目实施动态、具体问题,并不定期组织项目提议人、社区党员、居民群众、“两代表一委员”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处理并向所在办事处反馈。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要积极发挥作用,根据本社区居民议事会有关规定,邀请提议人、项目专家等列席会议,完成项目建议讨论,拟定社区实施项目名单。居民议事会表决前应充分听取项目专家意见,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节办事处第十五条各镇(区)办事处是民生微实事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组织项目审议工作。对未通过审议的项目,应知悉社区党组织。对通过审议的项目,应上报所在镇(区)审核。第十六条各办事处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统筹协调能力,通过社区发动、网上招募、组织推荐、居民自荐等形式,招募一批社区建设、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专家,按专业进行分类造册,组建项目专家库,以无偿、低价或全额购买服务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第十七条项目结束后,各办事处应将广受居民好评的优秀民生微实事项目报送至各镇(区)。
第三节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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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八条各镇(区)是辖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民生微实事工作分管领导,把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制定本镇(区)民生微实事工作年度项目实施规划、报销拨付指引和监督方案等,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应明确具体的实施主体确定方法,并接收社会组织、企业的入库申请,审核资质经验,及时补充更新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主体库;在现有法规政策框架下,着力优化简化资金预算、立项审批、决算审计等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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