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议事会在收
到社区提交的项目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进行充分讨论、筛选、表决,初步拟定项目名单,形成决议。
第九条办事处审议项目,镇(区)审核项目。各办事处(无办事处的镇(区)由镇(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按照资金情况和辖区实际,组织居民群众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和项目专家对通过居民议事会评审的项目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后形成意见,并上报镇(区)审核。审议重点是将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重复项目、重复的公益创投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予以剔除,确定实施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镇(区)在审核项目时应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审核项目。镇(区)应将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交由社区在社区显眼位置和电子媒体上进行3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和资金预算等。公示期间,社区党组织应认真听取社区居民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确定实施主体,实施开展项目。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社工机构、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民生微实事项目承接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公示结束后,各办事处应简便操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从镇(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主体库中直接确定1家为项目实施主体,确保项目快速落地。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应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加强项目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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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程类项目涉及后期管理养护的,各办事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管理养护单位及责任;服务类项目涉及物资归属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载明所购物资权属或维修保养条款。项目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原则上服务类项目应在1个月内正式开展,工程类项目应在一周内启动施工、6个月内完工。
第十一条多方评议项目,公开实施结果。项目结束后,各镇(区)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工程类项目在5万元及以上的委托第三方审计,5万元以下的可由镇(区)按规定开展审计;服务类项目由镇(区)打包委托第三方审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面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党员、居民群众等对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服务类项目第三方评议内容还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成效评估。审计结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和评估结果应在社区显眼位置和社区电子媒体上公示。同时,通过媒体对广受社区居民好评的优秀民生微实事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对于资金低于10000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