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危险作业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造成损害的具体原因依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二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中根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种情形下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费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案例中钱万钧作为鱼池经营人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作为鱼池所有人明知该鱼池设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存在仍然在此对外经营获取利益也是造成触电事故的原因之一两者在该触电事故中都有过错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原理钱万钧、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为侵权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往往是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的是责任的混合承担。
四、触电事故中的过失相抵
触电事故中的过失相抵主要是针对受害人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中亦有过失其过失与损害结果亦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实行过失相抵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本案中刘燕柱作为受害人亦有过失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甩鱼竿时又未注意鱼池上方的高压线其过失与损害结果亦有因果关系对损害结果也应承当一定的责任。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中受害人的主观方面会有三种情形第种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致害人完全免责第二种损害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则致害人的责任可以减轻第三种损害的发生有受害人一般过失的因素则不影响致害人的责任承担。可见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适用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时并非必须构成混合过错在加害人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已经构成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如果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则应依受害人方的过失在整个赔偿责任中的比例减少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可依各自行为在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中所占比例确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