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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典型案例分析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作者:彭荆轩来源:《中国电力教育》2010年第28期
摘要触电事故致害责任在我国民事责任中是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既可能是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l可以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同时根据触电的原因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免责。
关键词触电事故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近年来触电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情形很多。触电事故危害性大涉案的赔偿金额一般也比较多。在确定责任时由于引发触电事故的原因会呈现多样化在确定责任承担原则时也会出现多样化。从下面这一案例我们来分析这种责任承担的混合性。
一、案例简介
刘燕柱与他人结伴到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的鱼池钓鱼该鱼池承包人是钱万钧。鱼池的工作人员接待后与刘燕柱等人商定了垂钓价格刘燕柱等人按照指定鱼池下竿垂钓。刘燕柱在甩鱼竿时未注意鱼池上方的高压线鱼竿触到北京市顺义区供电局所属的10千伏裸铝架空高压线上后刘燕柱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定钱万钧与刘燕柱等人形成了经营关系却未能保障刘燕柱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刘燕柱垂钓上方明显存有架空的高压线路却疏忽大意造成触电死亡亦有责任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顺义区供电局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万钧承包的鱼池设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钱万钧作为经营者明知自己承包鱼池上方的高压线对垂钓具有危险性却既不设置警示标志又不对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刘燕柱进行劝阻以致造成刘燕柱在垂钓中触电死亡钱万钧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明知该鱼池处于高压线下而将鱼池租赁给钱万钧搞开发性承包经营且双方承包协议中亦未明确禁止垂钓业务对事故的发生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亦有责任顺义区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刘燕柱死亡的发生其亦应承担责任。刘燕柱明知垂钓上方有高压线路却疏忽大意向高压线抛掷鱼竿造成触电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在确定该触电事故责任时依据各自行为致损害发生原因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原则。在此基础上具体根据不同主体在损害中的原因力的不同比例确定赔偿金额。触
f电事故的责任原则主要有特殊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相抵免责。
二、触电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交通运输工具等对周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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