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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触电人身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样划分是依据电力专家的建议确定的。因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对人体有严重的伤害没有自救的可能1千伏以下的常见电压等级为220V和380V人体接触有自救的可能。因此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业。高度危险作业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要求公众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自行承担遭受的损失明显有失公平。让作业者承担更高程度的责任则较为合理一方面可以加强作业者的责任心提高改进技术安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科学技术发达导致危险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加强对社会大众的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作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构成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情形除非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能证明该行为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都要承担责任。在案例中刘燕柱鱼竿触到的是10千伏裸铝架空高压线属于“高压”的危险作业。因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北京市顺义区供电局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是赔偿义务主体在其不能证明触电是刘燕柱故意造成的情况下顺义区供电局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触电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按照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包括行为人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从而确定触电事故责任的原则也是多样性的。触电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的情形有两种其一1千伏以下的常
f见电压设施造成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形不属于“高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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