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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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并经由抵押保险转让手续,将保险单交给抵押权人。
第八章抵押物的处置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一)抵押贷款合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篇二:信用社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法一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第二章抵押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条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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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六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八条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第九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