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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抵押标的物状况是否与抵押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相符合,调查抵押标的物有无权属权益纠纷,调查抵押人的信誉情况、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第四章抵押率第十五条抵押率是指贷款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的比例;第十六条抵押贷款的最高金额应低于抵押标的物净值的70%。第五章借款合同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二)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三)抵押标的物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标的物权属证件号码、有效使用日期;(四)抵押标的物的归还方式;(五)抵押标的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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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其他约定事项;(八)签约日期、地点。第六章抵押登记第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十九条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按抵押物类别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交验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权属证书;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变更或解除后,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双方应自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章抵押标的物的占管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应维护其所占管抵押标的物的安全完整,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由对方占管的抵押标的物。第二十三条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保留使用权和受益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以达到保值的目的,抵押期间抵押标的物发生损坏、灭失而造成贬值的责任由抵押人承担。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标的物的使用和处置有监督控制权,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在此期间作出的一切权属处置均属无效。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出租、迁移其所占管的抵押标的物,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抵押房产依约需要保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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