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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专项检查。各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自2009年至2011年,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县的“工程”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各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成立专门的专家督查小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巡查各项目县“工程”实施情况,现场办公,指导、帮助、督促各县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各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第三十二条建立“工程”评估机制。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在“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各地“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省份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省份,适当调减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对切实重视“工程”、努力增加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省份,给予奖励性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下一级政府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三条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强化“工程”安全责任制,实行项目县党政负责人分片包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f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校舍安全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对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影响防灾能力致人伤亡的,或者忽视校舍安全隐患、不履行改造职责造成校舍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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