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重点支持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各省要将资金安排落实到项目的情况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二十五条“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益。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保证工程需要。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
“工程”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f第三十条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根据国务院要求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