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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各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规划、年度计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工程验收可吸收当地媒体、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努力建设“阳光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前期准备阶段,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校舍安全鉴定结论、监督投诉电话以及建设、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施工阶段,公示内容增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动态进展;竣工验收后,公示验收单位、验收结果和交付使用日期。加固改造、重建和避险迁移项目竣工时均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项目县县长、教育局局长、项目学校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第三十六条各地应当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建设安全校舍、保障中小学师生安全的重大举措,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地要积极宣传和及时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氛围。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第三十八条各省应当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f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学校使用。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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