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
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
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
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
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
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
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
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
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
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
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
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
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
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
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
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
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