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属于公民之间人身关系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应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根据以上分析,委托人可以考虑先由交警调解。如果达不成调解,则再行向法院起诉。
三本案的举证责任委托人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原告方先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委托人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死者杨万全的死与发生交
f通事故双方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二者构成侵权的依据和证据。而对于被告,因为他们对死者杨万全的人身造成损害,构成共同
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七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受托人多年的诉讼经验,这类证据主要包括三种:1能够证明发生意外的事件的时间和地点与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相吻合与;2北京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的煤气罐缺失了安全帽与导致杨万全死亡的安全帽一致;3证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北京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负全部责任。
但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情况,虽然报纸还有当时在场的记者以及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都证明在事故发生当天北京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运输的煤气罐有一个缺少了安全帽,但没直接证据认定这个安全帽就是煤气罐的安全帽,因此,如果委托人可以获得安全帽相关专业的鉴定结论,或者当时在场目击证人证言,则会加大胜诉的可能性。
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四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事实情况以及
f第五条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法律法理分析:一、于2005年10月3日下午,杨万全乘坐庞某驾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