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法律意见书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李xx、法定代表人李xx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以李xx涉嫌盗窃罪为其委托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注意
1。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价值1816元的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岁。他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了解。因为他的家人反对早恋,他愤怒地离家出走。没有家人的帮助,他与他人合谋偷窃,以满足互联网和生活的需要。他的主观恶意并不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xx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这种犯罪仍然是首次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事件发生后,他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以良好的态度认罪悔过。
4、李xx及其父亲李xx愿意返还赃物并赔偿,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公私财物被盗数额较大的,犯罪人认罪或者悔罪,返还被盗财物或者赔偿,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1有法定减轻情节的;2、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受害者理解;4、其他未成年人,无害
f5。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对人身和社会没有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轻微。建议免除他的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商汤三月14日无起诉法律意见范文2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你院审查起诉言和涉嫌介绍卖淫案。受犯罪嫌疑人言和及其家人委托担任言和辩护人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情后,我所和办案律师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采纳1。本案犯罪嫌疑人何岩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妓女,何岩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岩也没有从中牟利。言和在酒店工作不到三个月,有一个正式职业,不专门从事卖淫。虽然在此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行,但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行为。2。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言和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