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说明
根据运输模式来划分,此次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适用于任何运输模式E组:EXWF组:FCAC组:CPT、CIPD组:DAP、DPU、DDP2只适用于水面运输F组:FAS、FOBC组:CFR、CIF
(1)DAT(运输终端交货)变成了DPU(卸货地交货)在2010年的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货物
在商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即视为交货。在国际商会(ICC)收集的反馈中,用户要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涵盖在其他地点交货的情形,例如厂房。这就是现在使用更通用的措辞DPU(卸货地交货)来替换DAT(运输终端交货)的原因。
(2)增加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保险范围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但支付包括保险费在内的直至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然而,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适用于海运费。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提供与第C条(货物协会条款)相对应的最低保险范围。这是一种基本的保险形式,只包括明确界定的损害赔偿。
随着2020年新版发布,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最低保险范围延伸到第A条,这是涵盖了所有风险的最高保险级别。其背后的原因是,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通常用于大宗商品,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则更常用于制成品。
(3)货交承运人(FCA)提单如果买卖双方已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CA(货交承运人)达成一致,则卖方应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和人员。此时,风险和成本转移给买方。这一方式通常是由买方选择的,他们希望避免承担货物在交付到目的地后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直到最近,其缺点是卖方不能收到提单,因此没有信用证可以保证货物的付款。为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提出了一个务实的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卖方按照FCA(货交承运人)要求将货物交付集装箱码头,买方可以指示承运人在卸货时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这样,卖方就可以更好地防范风险,例如在卸货期间。(4)自定义运输方式的承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假设,当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货交承运人(FCA)、目的地交货(DAP)、DPU(卸货地交货)或完税后交货(DDP)时,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由第三方进行。在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这一定义已经扩展到包括卖方或买方自定义运输方式的承运。(5)对担保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