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立案标准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立案标准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定义: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立案标准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第四十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立案标准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
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8条规定,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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