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二)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三)流动性风险。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结束并清算完毕,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基金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四)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五)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六)税收风险。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七)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第三章公司的风险揭示职责与义务第七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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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第九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第十条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并确定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