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充分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所存在的风险,仔细全面阅读《风险揭示书》,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十四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若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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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第十九条本细则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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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篇三: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各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等,结合XX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基金风险分类第二条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第三条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第四条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第五条当基金出现以下事项时,公司将进行特殊风险揭示:(一)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二)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三)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四)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所涉风险;(五)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六)其他风险。第六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般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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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