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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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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十三条公司确保投资人在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购买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产品。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十四条若违反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承担责任:(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施行。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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