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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开工验收后10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方案、科技和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输变电工程开工验收后15日内,应向业主工程部提供可研、环评及建贷利息等费用结算资料。
第二十三条物资管理部门在输变电工程开工验收后15日内,向业主工程部提供设备材料台账、采购合同等物资采购费用结算根底资料,物资结算资料应对应输变电工程工程,按照工程结算有关要求填报。
第二十四条建立管理单位编制开工结算书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一〕工程结算应以工程实际和财务账面发生情况为根据,及时搜集工程款发票和支付凭证。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开工验收后6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开工验收后30日内,建立管理单位应编制完成并上报工程结算报告。
〔二〕工程结算编制应全面应用国网基建部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以下简称“结算通用格式〕和工程结算编制软件,统一标准工程量管理文件和工程结算报告,进步工程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输变电工程分期开工投产,应按期完成开工投产部分
f的工程结算,并说明有关情况;其中未同期开工投产的工程开工投产后,应对应其电压等级按期完成工程结算。
〔四〕输变电工程开工投产后不宜留有未完工程。确有未完工程时,应附相关根据文件,并经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完工程概算不宜超过总概算的5。未完工程应在开工决算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建立施行完毕。
〔五〕工程结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内。〔六〕工程结算打破批准概算总投资,应及时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核。第二十五条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开工投产后10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开工投产后60日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查批准工作。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完成后,建立管理单位应及时移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
第五章工程结算集中监视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工程结算集中监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审批,工程结算上报备案,工程结算督察和工程结算检查、考核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结算应经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批,由部门主任签字并加盖部门章。
第二十九条工程结算审批完成后,省公司应及时组织上报国网基建部备案。
f〔一〕上报工程结算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审批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初设批复文件等。
〔二〕上报工程结算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整改完成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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