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子系统自动采集,并实时进入评价系统生效。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额,由省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统一提供,并由省住建厅委托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录入评价系统生效。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将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省级及以下的其他监督部门在监督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健全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备案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申报;在闽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由企业确定的总负责分支机构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省造价站主动申报。对建筑施工企业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对不按时申报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执行。
f第四章项目实施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行为信息主要由评价实施单位通过现场采集方式获取。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的部分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通过查阅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的备案施工合同文件及备案信息获取。第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指派评价人员对其项目实施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实施行为依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且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第十八条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或者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原因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改期间延续扣分,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限制。第十九条按合同约定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