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合同额、纳
税、奖励、处罚和违法犯罪等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价款结算、施工进度等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等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
f第八条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项目实施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某类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建筑施工企
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
企业各类行为评价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某一时段内按规定结束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在评价结束一年内,延续使用该企业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超过一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重新开始评价为止。
第三章企业通常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一条企业通常行为信息由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司法机关以及住建、税务、统计等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建立健全监督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应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部门之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f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资质审批后、省外企业完成入闽备案登记后,应当参与企业通常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合同额,由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网址:wwwfjgczlcom)中的施工合同备案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