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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代扣保障金手续费由各级残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8的比例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十一条保障金使用管理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如实按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有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资料和统计报表,各种报表必须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第十五条各级征收、代扣和代征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f贿受贿、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照《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2002年至2005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交时限。同时通知财政或地税部门代扣、代征。2006年的保障金审核认定期为6月20日至7月20日,征收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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