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2、宗教和政治、教育分离的原则:公民和宗教团体或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
f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要鼓励广大爱国宗教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公民也必须坚持不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履行国民义务教育的责任。
3、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党同爱国宗教人士的关系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他们,与他们“求同存异”,并建立了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广大宗教界人士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士是爱国守法的,与党和政府长期团结合作,同心同德,荣辱与共,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199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邀请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时,提出了党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即“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实践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我们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就
f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4、独立自主办教会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宗教界办教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教会事务管理上,由中国信徒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境外势力的利用和支配,而不是指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外势力利用天主教反对新生的人民政权,激起我国天主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强烈义愤,天主教界有识之士由此发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运动,并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1957年,中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