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后,由丁组织人员进行实际施工,丙委派技术人员进行相应指导。工程施工一半后由于业主资金断裂,该工程没有最后完工,成为烂尾楼后停工,后政府又将该项目土地予以收回改为绿地。就该项目的桩基工程先后产生了相关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1该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于甲公司无法从业主处结算工程款,导致部分工程余款无法结算。同时,丙公司由于长期不年检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又下落不明。而丁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在向乙公司主张结算该项目工程款。由于长时间就桩基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及支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为了明确自己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乙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按照双方2007年9月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桩基工程的剩余工程款。在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以及效力。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属于违法转包合同,应为无效,同时实际履行合同的双方应该为丁与甲公司,而非乙公司与甲公司,故乙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只有丁才有权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乙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2丁在实际施工工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向某材料供应商戊公司采购材料价值90余万元,并欠付该材料供应商材料款60余万元。材料供应商后依法起诉乙、丙、丁,要求乙丙丁连带支付欠付的材料款60余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确认戊在向丁实际施工的工程供应材料时知道甲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乙,乙又转包给丙,丙交由丁实际施工的事实,且戊公司也知道丙与丁之间有关费用结算的约定。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乙与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乙与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乙对实际施工人丁欠付的材料款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归纳,乙对实际施工人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从事的与其所实际施工的工程有关的商事行为引发纠纷是否应承担责任?比较上述三个案例,归纳起来,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如何认定?二、在发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后,对相关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三、在发生挂靠、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四、在发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后,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从事的与其实际施工工程有关的商事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应承担责任?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如何认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