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的认定工程挂靠在法律上没有进行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没有使用“挂靠”表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使用了“借用资质”的表述,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f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一般认为这里的“借用资质”与“挂靠”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然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借用资质的具体方式进行界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对挂靠有规定,主要有:1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22003年4月21日经修订的《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不符合前述四种情形(目前来说就是前三种情形)而使用他方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的就是挂靠。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关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