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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力,甲公司认为所有签证费用必须经过业主确认方为有效。关于该《分包工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一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分包合同,乙公司完成了工程,甲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双方应当依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乙公司认为该《分包工程合同》是一个典型的再分包合同,该合同有关签证费用的程序约定应该无效,就此以及一审其他判决错误的地方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某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系争合同所涉施工内容为基坑维护工程SMW工法施工,涉及专业施工,需相关专业公司配合。甲公司将该施工内容分包给乙公司系专业分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分包范畴,故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不予以采纳。
案例三:某施工单位甲公司承建了某开发项目,自然人丁因与甲公司比较熟悉,经磋商,甲公司愿意将其承建的该开发项目主体桩基工程交由丁负责施工。由于丁不具备施工资质,丁经与某桩基公司丙公司联系,想以丙公司名义承包该桩基施工工程,但丙公司经了解后发现丙公司不具备该桩基工程施工所需的资质。后经过研究,丙公司和丁决定以具备该桩基工程
f施工资质的乙公司名义从甲公司处承揽该桩基工程,然后再由乙公司将该桩基工程分包给丙公司施工,之后再由丁以分包单位丙公司的名义组织人员进行实际施工。根据该方案,2007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对该项目的桩基进行施工,同时约定工程造价为闭口价人民币555万元整,此外还对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2007年9月,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与丙公司又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将其从甲公司承建的桩基工程以固定总价的方式整体分包给丙公司施工。丙公司按一揽子承包原则,完成该主体桩基工程的材料供应、机械、竣工验收、保修期等一切按招标图纸和工程规范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分包合同的价格按照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价的98进行结算。乙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每期工程款后,扣除2后全部划转给丙方。乙公司除派一人作为项目经理在现场负责协调事务外,并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此外,丁与丙公司之间口头约定,丙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划转的工程款后扣除甲乙之间结算价的5之后将剩余部分的全部转付给丁。上述合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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