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多米诺骨牌一样破产的系列大公司,
f就会发现,其资产负债表远远比我国的上市公司许多资产负债表好看得多。但一旦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破产依旧,更别说减资。美国的偿债能力标尺并不意味着不关注设定股本,对于依旧保留发行面值股份并存在设定资本的州法中,一样以设定股本为标尺,就类似美国示范公司法中,以双重标尺“偿债能力标尺”和“资产负债表标尺”来限定分配的原理一样。仍旧以《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44条为例,该条还要求:减资后,股本总额需超过任何以前尚未发行而待发行的股份的票面价值总额或声明股本。类似的还有,加拿大简洁雅致的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公司除为(1)(c)所提到的目的外(因没有对应可实现资产而缩减股本),不得为其他目的缩减股本,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a)在债务到期时,公司不能或在缩减后将不能支付;(b)公司资产可实现的价值将因此而低于债务总值。⑦模式2,披露机制下的严格“债权人保护”模式,以《德国股份法》中的减资规则为例证。韩国、日本商法典的减资安排,与德国非常雷同。这种减资规则设计的思路与保护性举措,均为我国公司法所拷贝并承继。德国减资的结构安排⑧与英国类似,减资的法律条款单列一章,与筹资规则并列,足见立法对减资规则的重视。其减资条款的结构与思路如下:其一,减资分普通减资、简易减资、股份回赎减资三种方式。⑨比较而言,后两种减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践行普通减资复杂的决议程序与债权人保障程序,以回应商业现实,以减少不必要的减资成本;其二,对于减资中的债权人保护,规则设计有三:1)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设计;2)减资通知与公告警示义务设计;3)公司清偿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设计。⑩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经由充分的披露公示,使债权人知悉其权利可能存在被威胁的可能,从而经由贯彻债权人比股东优先获得清偿的理念,11预先获得清偿或担保,从而回应减资尤其是实质减资伴随的风险。其三,减资与增资相结合的安排。12在德国,增资与减资是可以同时进行的。当公司损失了部分股本,但为了继续经营而需要新的资本注入之际,这一结合则显得尤为可取。在上述情形,如果公司不首先减资,降至损失减少的额度,则显然不可能吸引新的投资。没有这一事先的减资安排,公司不可能在补足损失股本之前,将利润分配给新股东。结果是,新股的认购人只能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方能获得期待的投资回报。然而,经由先将公司股本减资至损失额度,随后增加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