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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美国公司法达成的一贯对策。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自然可经由董事的受托人义务、商业运作的法律程序的公正、司法事后的矫正来化解。大陆法系则关注减资形式上给债权人带来的可能影响,从而设定了一系列复杂的牵制程序,其意图在于以事先的程序与实质的保障,给外在的债权人以充分的保护。将传统理念上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予以充分的贯彻。至于公司或股东为此而付出的时间或金钱成本的多寡,不是立法者的衡量因素。减资规则的设计过程,实则是一国立法者或学理如何把握减资内涵的过程,认知减资本质的过程,平衡减资所影响的利益群体的过程,实现“平等与公正”价值观的过程,回应商业实践的需求与给予债权人以保障的兼顾的过程。不同的认知,达致不同的模式。认知的趋同与分歧,导致模式之间的仿效与背离。二、减资规则的模式比较与剖析归总各国减资模式,大体有三:模式1,以美国、加拿大为典范的“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其思路是,设定一个“偿债能力”的财务底线,来应对减资固有的利益冲突与潜在威胁;模式2,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的“披露程序下的严格债权人保障模式”。其思路是,设定严格的减资履行程序,并配合披露(减资通知、公告警示设计)、实质性清偿或担保机制,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模式3,以英国为主的“司法介入下的折衷模式”。其思路是,上述两种防范之际的结合,并辅以司法的介入机制,但目前倾向结合美国模式的偿债能力标尺,来化解既有的管制过严的减资限制。模式1,“偿债能力准则”模式,以美国州公司法和加拿大商事公司法为例证。《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44条(4)(b)款,设定了典型的“偿债能力”标尺。⑥这一标尺,是美国公司法资产信用观念的经典浓缩。这一标尺,可以在任何一种“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的交易中得以发现,只要不是股东以非股东身份与公司进行正常的商业交易,均是如此。典型有,公司分配、公司回购、公司回赎等,无论是否采纳分期回购或分期回赎的方式。这一标尺,体现的是立法者从“债权人定位”的,即思考债权人究竟关注什么?资产负债表右侧的静态的股本或股本溢价账户,是否为债权人所真正关心。累积的商业实践告诉人们:现金流,是从资产生成,从资产负债表左侧显示,是最切实地为债权人所关心。没有偿债能力的公司,即便拥有亿万的滞销货物或无法变现的海底电缆,法律也不允许其减资、分派、回购,回赎,甚至会被诉讼破产。观察一下,美国资本市场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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