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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经由实质减资,发生公司资产首先流向股东,而非先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在韩国李哲松教授看来,“实质减资等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③如何设计减资规则,一个重要的权衡因素是减资行为本身是否必然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累积的商业实践告诉我们:减资并非必然意味着债权人利益受损。例如:减资后的公司依然拥有强大的现金流,或银行给予强势的支持,或董事信誓旦旦声称公司依旧具有偿债能力,并以审计人员的资信报告为证。那么,法律不妨相信公司的信用与偿债能力并没有变弱,无须给予债权人以强势的高成本的保障。形式减资不产生公司资产的向外流动,而旨在实现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的真实回归。形式减资往往发生在亏损企业之上,其目的在于使公司章定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经由减资,使得亏损企业分配盈余成为可能。形式减资不过是一个“纸面交易”,是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两端科目的等比例消除,并不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如果公司净资产不变且财务回归真实状况,那么认为形式减资引发公司信用或公司偿债能力减弱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减资是什么?减资对股东而言,无异于一种投资的变现方式。在英国公司财务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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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看来,减资是公司将其盈余返还给股东的方式之一。④如资本市场上,常见的公司回购、公司回赎,均与公司分派发生同一经济效果,从实质压倒形式的角度看,均为盈余的返还。为什么以减资途径返还盈余呢?一则,公司资本返还后,中小型企业可能会产生较小的利润总量,未来公司可减少分配股利;二则,减资亦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而提升公司财务形象。上述认知是就实质减资而言的。就形式减资而言,是回应这样一种商业现实:公司的资产已经不再真实地反映公司账簿上的登记股本。若公司在这种情形不减资,则公司在试图重新分配股利前,必须先弥补亏损。正是基于上述的认知,在各国,减资均视为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⑤这种认知的正当性在于:一则,减资涉及公司本身运营资本或信用资本的减少,二则,影响到公司外部债权人和作为公司最终受益人的股东利益。在大陆法系,减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在英美法系,减资则归属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在美国,只要符合偿债能力标尺,无论是成文法抑或法院,均不对减资设定另外的严格的障碍或限定。如果从盈余分派实质视角看待减资,那么,立法者关注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平衡,则是题中之义。将减资设定为类似分派的标尺,以实质效果为衡量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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