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省
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
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
“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级
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
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
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
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
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
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第
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
f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第二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
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
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1〕38号同时废止。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