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
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
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
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
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
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
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
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
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
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
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
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贴息
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第三
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
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
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
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
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
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