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推广经培训后仍不适应岗位要求外地业务需求量大人员不够公司总部本地业务有限业务员有富余将多余人员调至外地办公室冗员过多加以裁减调至生产一线显然都是经营实际必需业务调整的合理性表现为技术更新、产品更新、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由此引发的岗位调整也是合理合法的
四、所变更岗位与原来岗位具有相关性如销售部经理调至普通销售员岗位技术部主任调至普通技术员岗位等对于保留员工就业仍具可操作性一般来说调整后的岗位比调整前岗位技术难度、工作压力、工作要求、考核指标都相应简单容易得多所以相应调整岗位一般情况下也属合理当然岗位变更带来工作压力、工作强度的增加也应提高工资待遇
岗位调整更多事关企业内部经营需要和用人自主权法律和仲裁不应干预过多是法律的由法律调整是管理的还给管理切不可以保护员工权益而矫枉过正过多干预企业内部正常的经营管理损害企业内部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企业竞争力
以往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结案方式主要有两种要么裁决履行原合同要么由企业支付补偿金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考量以确保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的公正合理使企业与劳动者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其一如果合同涉及的岗位、工资变更合理员工不胜任岗位反而以原合同无理要求企业或要挟企业执行原合同此种情况不应得到仲裁支持员工不就任新岗位并提出解除合同应视为自动辞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动辞职没有补偿金其二按上述变更合同是否合理合法的基本标准衡量企业变更合同不合理不合法特别是
f有关职务、岗位、工资待遇方面侵犯员工权益应执行原合同或以补偿金结案
关于无效合同的范围
来源作者日期091105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定为无效其特征在于
1违法性
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