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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得少于3人。
上款所称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f(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银行股票和债券。
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董事的表决权。法律、法规、规章、银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意见。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
第五十九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
第六十条董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对商业银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职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依法对董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
f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尽职与否进行监督,
定期约见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就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交流监管关注事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对董事会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
(二)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三)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董事、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
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董事、董事会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二)约见该董事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谈话;
(三)以监管意见书的形式责令改正。
f第六十五条
商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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