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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支配或占有一样;“祠”“庙”在城市大都是有商业或商业的基尔特的组织内容的,在农村,世俗地主与僧侣地主以之作为统治农民的一种社会机构,与中世欧洲的教堂有类似的作用。自然这不是说两者是同一的,并且正由于“亚细亚”型的中国奴隶制,没有发展得象希腊、罗马那样典型,也没有能产生那样的宗教和哲学作为承袭的基础,因此继此的周代及其以后的封建制,在精神统治的要求上,地主阶级在初期曾采取“政教合一”的形式,世俗地主掌握了部分的教权,同时在农民斗争不断继起的形势下,又和缓了教权与俗权间的分裂的斗争。这形成中国社会的一点特殊色彩仅只是特殊色彩。关于所谓“×世同居”及“同居同财”的历史事象,如果不把形式和内容分开,则从《唐史》、《宋史》、《明史》去考察张公艺、陆象山等家族的情况,他们那种“大家族”经济的本质,并非不同于其他地主的经济没有什么“原始共产体”的内容;而且它们都是由小家族扩大而来的,如谓系共产体,那便真是“循环和倒退”了。但我们不是说,在中国社会没有存在农村公社的残余形迹了,不过这种残余的东西,对社会发展形势并不能生出何种巨大影响,更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东西。从而所谓“父家长制的专制主义的支配”等论点,便不过是建筑在秋泽修二的预定观念上的空中楼阁。父家长制对于政治上所起的作用,在中国和在世界史上其他国家的封建时代,基本是一样的。父对于家内的支配权是完全与封建财产的形态相适应的,而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员如雇佣劳动者的地位,却不同于奴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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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所谓“作为中国农业必须条件的人工灌溉”,秋泽断定:“灌溉排水的水利事业及可航的运河的修筑,是中国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一个物质基础”。事实上,水利事业由国家担任,在殷代确有其较大意义但关于灌溉航行方面还没有充分的材料来证明;在其后,历史上有名的所谓“郑国渠”、“广通渠”、“永济渠”等所灌溉的耕地均不过数万顷,占全中国耕地面积的比例是极其微小的;自“古代”到“中世”,中国广大耕地,主要都是人民自己利用泉、井、堰、坝、蓄水池塘、小溪流、河川及天然雨量等来灌溉的;中国的黄河、长江、珠江等大河流,与其说同于尼罗河那种情形尼罗河也只能给予埃及社会的发展以较大的影响,也不是决定性的影响,毋宁说和泰晤士河、莱茵河、多瑙河、密士失必河等的原来情形相似。对于常给予人民以严重水灾威胁的黄河、淮河等,历朝封建统治阶级也大都没有认真去进行过水利事业。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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